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《关于印发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(试行)〉的通知》(桂考委办〔2012〕27号)的相关规定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实施办法。
第二条 广西2024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(以下简称自学考试)成绩复核工作,执行教育部、自治区相关规定,坚持公平、公正、客观、准确的原则。
第三条 在自学考试成绩公布之后,考生如对本人分数有异议,可以申请复核自学考试成绩的准确性。
第四条 申请复核的事项包括是否有漏评、漏统分、错统分,各科目得分合成后是否与提供给考生的成绩一致。成绩复核不重新评阅试卷;评分标准、评分细则的宽严问题不在复核范围之内;考生不查看答卷。
第五条 申请复核成绩的考生须于成绩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、《广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》(见附件),到广西教育考试命题与评价中心现场申请成绩复核。考生也可将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《广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》邮寄至广西教育考试命题与评价中心申请办理。
《广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复核申请表》可在“广西招生考试院”网站(https://www.gxeea.cn)“办证指南—自学考试办证栏目下载。
第六条 考生应按受理单位要求进行申请,受理单位将在受理考生申请成功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,复核结果以电话或邮寄通知单的方式告知考生。
第七条 如复核后考生成绩有变化,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按规定程序予以变更。
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解释。